(表一)
新北市新莊區思賢國民小學(101)年度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方式選定表
本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選定薪資所得扣繳方式如下: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
□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為40,020元)。
選(一)者請填報下列免稅額申報表:合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共計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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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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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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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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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住址(請填完整地址,包含區、里、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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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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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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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合於下列條件之一:(1)年滿60歲者;(2)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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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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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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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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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住址(請填完整地址,包含區、里、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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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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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合於下列條件之一:(1)未滿20歲者;(2)已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3)已滿20歲,因身心殘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4)已滿20歲,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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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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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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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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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住址(請填完整地址,包含區、里、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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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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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合於下列條件之一:(1)未滿20歲者;(2)已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3)已滿20歲,因身心殘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4)已滿20歲,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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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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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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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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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住址(請填完整地址,包含區、里、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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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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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下列條件之一:(1)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2)合於民法第1123條第3項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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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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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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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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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住址(請填完整地址,包含區、里、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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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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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姐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23條: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以上各項均依法據實申報,如有不實,自負責任。
薪資受領人:
簽章
此致
新北市新莊區思賢國民小學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表二)
新北市新莊區思賢國民小學(101)年度員工薪津(房租津貼實物代金)免稅申報表
1.本表為薪津免稅申報,詳細規定請參閱填表補充說明(填表補充說明置於學校網頁-總務處-出納組)
,所有表件並將以電子郵件轉寄同仁參閱。
2.本表填妥後,有關房屋津貼及實物代金部分,由出納組會請人事室審核。
薪津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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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內所列房屋津貼或實物代金,可免計入薪資所得。
2、未交回本表者,因無書面為憑,上述項目無法列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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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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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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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或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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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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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公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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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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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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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籍 地 址
(請填完整地址,包含區、里、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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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居住公有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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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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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6月30日以後初任公職,或公職年資中斷至84年6月30日以後再任公職者,其薪資無房租津貼及實物代金併銷適用,從而無法抵稅,本表各項欄位均免填,請直接於右側框內打
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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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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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年6月30日以前初任公職者,填寫本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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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津貼
:( )元/月【限未住公有宿舍者;金額依現敘職等薪級核計,詳填表補充說明】
2.本人實物代金:
930元/月
3.眷屬實物代金:
每人566元/月,符合申報(
)人(有填人數者,續填下方眷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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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年7月1日至79年6月30日間初任公職者,填寫本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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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
屋 津 貼 :
0元
2.本人實物代金:
930元/月
3.眷屬實物代金:
每人566元/月,符合申報(
)人(有填人數者,續填下方眷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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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年7月1日至84年6月30間初任公職者,填寫本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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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
屋 津 貼 :
0元
2.本人實物代金:
0元
3.眷屬實物代金:
每人566元/月,符合申報(
)人(有填人數者,續填下方眷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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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申報眷屬者,必須再填寫下列眷屬資料。請注意:並非所有眷屬皆可申報實物代金,必須眷屬須現仍生存並符合下列資格,且未超過各年度併銷後得申報之眷口數上限者(如填表說明),始得列入申報:
1、父母:出生日期在民國24年6月30日(含)以前。(公婆、岳父母及父母為軍公教、國營事業人員者,均不得申報)
2、配偶:結婚日期在民國84年6月30日(含)以前。(配偶為軍公教、國營事業人員者,不得申報)
3、子女:出生日期在民國84年6月30日(含)以前。子女年滿20歲者,必須為在學學生。
4、同ㄧ眷屬,不可被重複申報,例如:
(1)同任公職之夫妻不得相互申報對方。
(2)父母、子女已由任公職之配偶或其他眷屬申報者,不得再重複申報免稅。
5、凡在84年6月30日以前未曾報領眷屬實物代金有案者,不得申請本項免稅。
6、申報當年度如有眷屬喪失申報資格,請註明喪失資格月份(例如:因畢業、成年、死亡等),以利依實際月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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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 屬 資 料(此處
限填
符合上列資格要件之眷屬)
(84年6月30日以後初任公職,或公職年資中斷至84年6月30日以後再任公職者,免填此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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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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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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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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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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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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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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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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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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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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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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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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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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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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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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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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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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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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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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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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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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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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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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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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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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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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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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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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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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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津免稅申報表
以上各項均依法據實申報,同一眷屬無兄弟姐妹已在其他軍公教、公營機構請扣父母實物配給或配偶已請扣房租津貼或子女實物配給,如有不實,自負責任。
此致
新北市新莊區思賢國民小學
填報人:
簽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補充說明
(本表一、表二每年須填報一次,年度中如有親屬發生異動事實而不符申報規定者,應主動洽出納組更正)
壹、表一: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方式選定表暨免稅額申報表部分:
一、
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薪資所得扣繳有二種方式:
(一)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金額扣繳(需填寫免稅額申報表),100年度起扣點為68,501元,也就是說每月薪資總額68,501元以上才須就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總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每年都可能有修正,100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置於本校網站-總務處-出納組請同仁自行參閱)
(二)按全月薪資總額扣取5%,起扣點為40,020元【即每月薪資總額40,020以上須預扣5%稅額】
二、兩種扣繳方式各有利弊,選(一)者起扣點較高、每月扣繳額較少,選(二)者起扣點較低每月扣繳金額較高,但實際應繳稅額仍以次年所得稅申報為準,二種方式所繳的稅額一樣,採多退少補,同仁可依個人需求選擇扣繳方式,維持一致性。
貳、表二:薪津免稅申報部分:
一、84年1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納所得稅。
二、軍公教人員房租津貼於78年7月1日併銷,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則自79年7月1日起逐年併銷,至84年7月1日全部併銷完畢。上開併銷津貼及代金,如目前仍符合房租津貼及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所規定之報領條件者,可依上述所得稅法修正條文繼續免納所得稅,並於申報所得稅時,自所得總額中扣除。
三、如發生不符房租津貼資格,或原報領實物配給條件之眷屬有死亡、終止扶養底終止親屬關係、子女年滿廿歲未繼續就學或未滿廿歲已婚及其他減口等異動情形者,應主動告知出納組予以減(扣)個人當年所得。
四、房租津貼、本人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配給歷年併銷情形簡表: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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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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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銷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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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銷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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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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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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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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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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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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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敘職等薪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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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實物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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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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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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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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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實物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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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1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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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口566元/月中口367元/月
小口22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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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及子女,最多3口為限,含父母最多申報5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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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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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銷1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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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1~81.6.30任職者,含父母最多僅能申報4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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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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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銷2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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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1~82.6.30任職者,含父母最多僅能申報3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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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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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銷3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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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1~83.6.30任職者,含父母最多僅能申報2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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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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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銷4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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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1~84.6.30任職者,含父母最多僅能申報1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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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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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銷5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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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1以後即不可申報親屬實物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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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大口指父母、配偶及11-20歲以下子女;中口指6-10歲子女;小口為5歲以下子女;目前應僅餘大口。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一方請領為限;子女已成年但仍在學者,可報支大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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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教人員房租津貼數額表:(須未住公有宿舍;以現敘職等薪級為準;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申報一份為限)
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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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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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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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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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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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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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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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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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專
院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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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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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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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學
校
|
校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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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本薪475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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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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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8職等至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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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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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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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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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本薪450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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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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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第4職等至第7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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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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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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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
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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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本薪475元以上者
|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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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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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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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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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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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本薪350至450元者
|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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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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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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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本薪245至330元者
|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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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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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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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本薪230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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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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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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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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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10日內將異動後情形,另依前項規定重新填報本申報表告知扣繳義務人:(1)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2)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表格置於本校網站-中平文件區-總務處-出納組,請同仁自行下載印列)。
肆、申報扶養親屬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由薪資受領申報人自行負責。
伍、本表係依稅捐機關規定,辦理校對及申報,每位同仁均須填寫並親自簽名,表(一)、
表 (二)請於100年12月5日前繳回總務處出納組,有符合表 (二)並填報眷屬資料同仁附戶口名簿影本,另有20歲以上子女仍在學者請檢在學證明(已在本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免附)
,敬請各位同仁配合辦理,謝謝。
得否辦理房租津貼、實物配給免納所得稅檢核表
壹、緣起:
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納所得稅。
二、公教人員在78年6月30日(含)以前,如未配住公有眷舍者,即可依職務等級申領「房租津貼」。嗣政府於78年7月1日起,將房租津貼併銷於薪俸中,故嗣後新進之公教人員,已無房租津貼之給予。但78年6月30日(含)以前,曾支領房租津貼有案經併銷之公教人員,其迄今之每月薪俸結構中,其實仍含有「房租津貼」在內。依上開依所得稅法規定,當事人所領「房租津貼」可自年度所得中予以扣除。
貳、自我檢核:
●您是否在84年7月1日以前(含)即擔任公職者(再任者,以再任時間為準)?
□是,您目前薪資所得中,可能可以扣除房租津貼及實物代金,請再繼續閱讀進一步之詳細說明。
□否,很抱歉,您目前薪資所得中,不包含任何房租津貼、本人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故無法扣除。
●您是否78年6月30日以前(含)任公職且未住公有宿舍者?
□是,您目前薪資所得中,可能仍可以扣除房租津貼(如配偶亦任公職僅可擇一申報),請再繼續閱讀進一步之詳細說明。
□否,很抱歉,您目前薪資所得中,不可以扣除房租津貼。
●您是否79年6月30日以前(含)任公職者?
□是,您目前薪資所得中,可能仍可以扣除本人實物代金(930元/月),請再繼續閱讀進一步之詳細說明。
□否,很抱歉,您目前薪資所得中,不可以扣除本人實物代金。
●您的父母是否為民國24年6月30日前(含)出生,曾報領眷屬實物代金有案,且未任公職從公職退休,並無其他兄弟姐妹已在其他軍公教公營機構請扣父母實物代金,至申報當年仍健在?
□是,您目前薪資所得中,可能仍可以扣除父母實物代金(566元/月),務請再繼續閱讀進一步之詳細說明。
□否,很抱歉,您目前薪資所得中,不可以扣除父母實物代金。
●您的配偶是否於84年6月30日前(含)未任公職且曾報領眷屬物代金有案,至申報當年均未擔任公職?
□是,您目前薪資所得中,可能仍可以扣除配偶實物代金(566元/月),務請再繼續閱讀進一步之詳細說明。
□否,很抱歉,您目前薪資所得中,不可以扣除配偶實物代金。
●您的子女是否於84年6月30日前(含)出生,且曾報領眷屬物代金有案,至申報當年仍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仍在學?
□是,您目前薪資所得中,可能仍可以扣除子女實物代金(大口:566元/月、中口:376元/月),務請再繼續閱讀進一步之詳細說明。(如配偶亦任公職者,僅可擇一申報)
□否,很抱歉,您目前薪資所得中,不可以扣除子女實物代金。
※ 進一步說明 ※
一、
房租津貼:以申報當年度之職等、薪級認定;夫妻皆為軍公教人員者,應擇一申報
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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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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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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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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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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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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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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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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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專
院
校
|
教授
|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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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學
校
|
校
長
|
支本薪475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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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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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8職等至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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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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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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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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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本薪450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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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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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第4職等至第7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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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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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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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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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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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本薪475元以上者
|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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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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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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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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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本薪350至450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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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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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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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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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本薪245至330元者
|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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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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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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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本薪230元以下者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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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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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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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於78年6月30日(含)以前支領房租津貼有案,嗣離開公職,再於78年7月1日以後始再任公職者,應以再任時間為準認定,故是類人員目前薪俸結構中,應不含「房租津貼」。
三、另公教人員在84年6月30日以前,另可按月支領本人及眷屬(最多五口)之「實物代金」。惟本人部分之實物代金於79年7月1日併銷於薪俸中,眷屬之實物代金,則自80年7月1日起至84年7月1日止,以逐年併銷一口之方式,分五年併銷於薪俸之中。爰此,84年7月1日以後新進之公教人員,已無實物代金之給予。但84年6月30日以前曾支領本人實物代金有案之公教人員,其迄今之薪資結構中,仍應含有本人「實物代金」在內;另當初曾報領實物代金之眷屬,目前之年齡及身分如仍符合原實物代金申領規定者,其申領之實物代金合計金額亦應含括於現今之薪資結構中。而依上開依所得稅法規定,上開「實物代金」均應可自年度所得中予以扣除。
四、房租津貼及實物代金支領口數上限因逐年併銷,故依任職時間有以下不同
初任公職期間
(再任公職者,以再任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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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津貼及實物代金支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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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年6月30日(含)以前任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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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報房租津貼。
可申報本人實物代金。
可申報眷屬實物代金。但最多申報5口,且除父母外,配偶及子女最多申報3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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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年7月1日起至79年6月30日之間任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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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申報房租津貼。
可申報本人實物代金。
可申報眷屬實物代金。但最多申報5口,且除父母外,配偶及子女最多申報3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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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年7月1日起至80年6月30日之間任職者
|
不可申報本人實物代金。
可申報眷屬實物代金。但最多申報5口,且除父母外,配偶及子女最多申報3口
|
80年7月1日起至81年6月30日之間任職者
|
不可申報本人實物代金。
可申報眷屬實物代金。但最多申報4口,且除父母外,配偶及子女最多申報3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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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7月1日起至82年6月30日之間任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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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申報本人實物代金。
可申報眷屬實物代金。但最多申報3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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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7月1日起至83年6月30日之間任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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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申報本人實物代金。
可申報眷屬實物代金。但最多申報2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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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年7月1日起至84年6月30日之間任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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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申報本人實物代金。
可申報眷屬實物代金。但最多申報1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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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7月1日(含)以後任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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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申報本人實物代金。
不可申報眷屬實物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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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物代金支領相關規定:
(一)配偶:須為非軍公教人員,或非受領由國家支給報酬之人員(包含任職公營事業機構),才能支領。
(二)父母:須滿60歲(民國24年6月30日以前出生),且須為非軍公教人員,或非受領由國家支給報酬之人員(包含任職公營事業機構),才能支領。兄弟姐妹如亦為軍公教人員者,父母僅能由其中一人申報。
(三)子女:須為84年6月30日以前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仍在學者(含就讀研究所),才能支領。夫妻皆為公教人員者,僅一方可以申報。
(四)支領金額:年齡以虛歲計(即出生當年算一歲)
本人:每人每月930元
眷屬:大口(父母、配偶及11歲以上子女):每人每月566元
中口(6-10歲子女):每人每月367元
小口(5歲以子女下):每人每月227元
六、子女目前應僅有「大口」;子女申報當年度雖年滿20歲,惟仍在學
(含直升研究所)而無職業者,仍可申報。但子女如就讀警專學校等享有公費待遇者,則不符眷屬實物代金免稅之規定。
七、因「房租津貼」係以當事人有否配住公有眷舍為前提,而「眷屬實物代金」則會因當事人年齡(小口變中口、中口變大口)、身分(擔任公職)及是否在世而有不同,故未來倘有眷屬免稅扣除部分有所變更(如配住公有眷舍、眷屬當年內發生畢業或死亡等原因,致喪失報領房租津貼、實務代金等之資格條件),應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出納組辦理免稅金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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